河道采砂项目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16:4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承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最终审批人:分管领导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申请条件 1、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4、符合采砂机械数量的控制要求;5、采砂机具、人员证书齐全;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7、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实地勘察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天内作出决定,在7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从网络下载或电脑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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