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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16:4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承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最终审批人:分管领导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申请条件 上述涉河活动必须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申请书;2、所要进行的活动依据和规模、时间;3、活动地点和涉及河道管理范围;4、活动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意见、实地勘察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发放《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天内作出决定,在7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从网络下载或电脑拷贝)。

  八、涉及的收费项目 许可证工本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详见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栏。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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