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16:4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承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最终审批人:分管领导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三、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审查、征求意见、实地勘察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发放《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天内作出决定,在7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从网络下载或电脑拷贝)。
八、涉及的收费项目 许可证工本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详见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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