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16:4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承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最终审批人:分管领导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工程设施相同的功效。
三、申报材料 1、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 (预)申请书。5、占用跨县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水政水资源处或农村水利处审查办理。局水政水资源处或农村水利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天内作出决定,在7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八、涉及的收费项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详见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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