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16:4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承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最终审批人:分管领导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和使用功能;2、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
三、申报材料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2、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5、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同时提交取水许可有关资料;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同时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有关资料;7、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意见、实地勘察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对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按规定发放《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天内作出决定,在7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从网络下载或电脑拷贝)。
八、涉及的收费项目 许可证工本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详见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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