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疗保险 > 正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大病待遇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8日09:5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享受门诊慢性病,或者门诊大病需要什么条件?

   

    正常参保的,符合慢性病或门诊大病标准并经过县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批过,门诊治疗审批的病种对应用药的费用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共分两类,分别是:
          I类—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 
          II类—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活动性肺结核、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癫痫、帕金森病。

    门诊大病包含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

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该如何申请并享受待遇?

  

    1、申请门诊慢性病的参保病人持以下材料至医保窗口申请门诊慢性病手续:一年之前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化验单、《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根据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审批对应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伊山镇中心卫生院三家医疗机构,审批过门诊慢性病的参保病人,凭医保卡在以上三家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购买慢性病对应用药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个人只负担自付部分即可。在每个年度底,将年度所有慢性病的
门诊发票、《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复印件及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账号送至县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即可实现统筹报销。

    2、申请门诊大病的参保病人持以下材料至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申请门诊大病手续: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化验单、《特殊病种、特殊治疗审批表》(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
    经过审批的参保患者,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伊山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涉及对应病种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县精神病院治疗躁狂性精神病门诊医疗费用,以及经过批准转外治疗的医疗费用,将发票、病历资料、《特殊病种、特殊治疗审批表》复印件及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账号送至县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即可实现统筹报销。

门诊慢性病的待遇标准是什么?门诊大病的呢?

 

    1、门诊慢性病:年度内,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对应用药的累计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照75%比例报销。根据疾病种类确定不同最高支付标准,其中I类疾病为3000元,II类疾病为5000元;经审批享受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在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标准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

    2、门诊大病:门诊大病起付线为700元,最高支付标准为60000元,起付线至最高支付标准之间统筹基金报销80%。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收藏此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