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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4日10:3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的部署,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在身边,满意在基层”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充实基层平台服务职能,切实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基层办事单位满意,经研究,决定从20147月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负责受理本辖区(乡、镇)内初次登记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不得跨辖区(乡、镇)受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证件持有者收费。

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年龄为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四、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一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市外来灌就业人员凭单位就业证明办理。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予以补发。

七、乡镇平台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办证有关规定办理,对办证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要认真查验,信息录入要准确,做到不违规办证。对办证留存资料要按月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八、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审核发放。

    九、已经办理用工备案的劳动者不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待其失业后办理。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列入年底目标考核。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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