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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3日16:1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一、申请城乡低保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读书)的成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医疗卡证明、一折通、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十一)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八)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十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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