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8日09:47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四)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终结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因资产保全或因各种尖锐矛盾等短期内无法破产终结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先行解决,待破产终结时从破产清算经费中扣回。
需要主管部门承担的资金,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根据资金量大小,可以分1-3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
3.企业初审通过后,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对申报对象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
4.乡镇计生办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是否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审核。
5.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在本单位公示7天。
6.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7.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负责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支付的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 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
3.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送所在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对申报对象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
4.乡镇计生办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是否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审核。
5.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公示7天。
6.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7.核发后由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送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持证退休职工资格条件的审核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税务等部门,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和转让、改制后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企业的审核工作;各企业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重要法定职责,保证一次性奖励金的及时足额兑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督查指导,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要及时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附: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
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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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退休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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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号 |
领证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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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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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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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所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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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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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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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理由 |
本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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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人填写,以下由审核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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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贰仟肆佰元整 |
首次发放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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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乡镇计生办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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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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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退休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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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号 |
领证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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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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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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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所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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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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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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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理由 |
本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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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人填写,以下由审核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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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贰仟肆佰元整 |
首次发放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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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乡镇计生办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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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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