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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1日11:16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一)“农村”系指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为2002年末(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20031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或收入的,其不仅户口变为城镇居民,且已生活、居住在城镇),不适用本办法。

(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及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均为计划生育家庭,其中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在生产、生活及养老方面存在较多困难。为鼓励更多的群众少生,进一步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江苏省只对符合条例关于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实施奖励扶助,因此,定义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三)考虑到江苏城镇与农村一直实行有区别的生育政策、符合奖励条件对象享有平等权利、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异,所以,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夫妻,如果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一方也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金。

二、奖励的条件

(一)关于年龄:以户口簿或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关于“计划生育”的掌握:

1、实行计划生育前或以来,事实上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均可作为计划生育家庭看待。

2、有过违反生育政策生育行为的,不能作为计划生育家庭看待。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按原我省政策及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按现《条例》规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受孩子是否在14周岁以内的限制,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在查到存根或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补办,不得弄虚作假;

4、按原政策及《条例》关于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经批准生育后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规定,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享受本奖励金;

5、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补办中弄虚作假,属于出具和持有假计划生育证明,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消,如已享受奖励金则应追回,同时按监督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具体对象: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以下对象:一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二是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三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不受孩子是否在现家庭限制;四是符合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中原未育的一方。

2、“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夫妻”。掌握口径:第一,应是不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第二,收养是依法收养,即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证的。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均属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条件。第三,收养必须为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范围。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其要求,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二个孩子。第二,其中一个孩子死亡的,必须是在该孩子未生育之前。第三,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第四,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在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对象。

(五)“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金”。这个规定就是奖励扶助制度中的扶助对象。这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只生育一个孩子且该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现在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孩子死亡,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可以享受本奖励金。

(六)终身未育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奖励,其主要原因是在农村他们属于“五保”供养对象,享有生活保障。同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三、申请、审议、审核、确认程序

关于具体程序问题,《确认办法》第六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是:《确认办法》第六条。

关于确认程序的实施,还需强调三点:

(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奖励扶助的条件应全文公开,且要达到家喻户晓的要求,其目的是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对照确定能否提出申请和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以利政策导向作用的充分发挥,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自觉性,降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更好地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二是奖励对象必须坚持村审议后、乡(镇)初审后及县级基本确认后的三次公示,一次都不能少、不能省,通过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达到该奖的一个不缺,不该奖的一个不多;通过公示,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必须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一是分级,该哪一级做的工作,应达到什么要求,就要由哪一级去做并且做好,不允许放弃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负责任的马虎行为的发生;二是负责,包括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各级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做具体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应以对群众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县、乡、村尤其要负责任地做好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把握与确认工作,负责任地做好申请人提供证明的真实性审核工作,负责任地做好属于自己出具证明的工作,负责任地做好公示中有反映人员的核实工作,即“四个负责”。对不负责任的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这方面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准确实施和保证其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负有更为重要、更为直接的责任。

(三)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县级确认、审批工作。首先,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应确立严肃、负责的态度,不能马虎应付,只走形式;其次,对乡(镇)上报的申报表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应组织具有责任心的同志进行逐项、逐件审核登记,并通过逻辑分析进行认定;其三,要组织力量对审核中、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做到不错不漏;其四,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在经办人审核后,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应再对申报表进行再一轮审核,然后,召开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审批。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簿。户改后换发新居民户口簿时旧证已被收回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请示出具改革前户口性质证明,公安派出所(由所在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该项职责)应当负责任地出具证明。二是居民身份证。三是结婚证。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证遗失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事实为夫妻的证明。四是《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相关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子女死亡的提供原始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医院以外死亡的由子女死亡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证明)。

(三)证明的收集、保管与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与证明时,村级应分类逐一进行登记;上报乡(镇)时应逐人进行交接,乡(镇)接收后应由接收人签名;县级接到乡(镇)上报申报表时,应逐人逐一对证明进行核实登记。核实工作应由二人进行,既要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又要将证明编号填入申报表,并签名以示负责。对公民提供的证明,应妥为保管,不得遗漏或损坏。证明在县级审核后由乡(镇)、村逐级返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签收。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经核实后,一般可以不复印(降低行政成本),但对其中有疑问的应当复印并作调查核实,复印件应签有说明出处的意见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五、确认、送达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内容及时限

(一)县级确认:试点及今后推行中,一般拟于6月开始按程序规定做好申请、审议、审核及公示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今年试点地区为今年下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二)奖励名册的送达:

确认与进行信息录入后制作一式四份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于8月31日前分别送达县级财政部门、奖励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乡(镇)及存档,以电子版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六、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确认中的权力及责任

(一)对县级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包括确认程序的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把握、最终确认结果的质量以及对公示中群众反映情况的调查等,均应实施严格的监督。方法为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检查、对有群众反映的对象进行复查、对确认对象进行抽查(以乡(镇)为抽查单位、整群进行复审为宜)等。

(二)接受备案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督促县级取消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四)对确认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进行查处。

七、奖励金的发放和终止

(一)奖励金的发放与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即年满60周岁的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发给,也就是说:11日—6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享受半年奖励金。终止按半年结算,如在1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则享受上半年奖励金,7月1日至1231日死亡的则发全年奖励金。

(二)终止奖励金发放的情形

1、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确认办法》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

2、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3、奖励扶助对象将其户口迁往外省的。

八、户口迁移后奖励金的发放

(一)省内迁移: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迁出,由迁出地发放上半年、全年奖励金,之后由迁入地发放。

(二)省内迁移后执行迁入地奖励金标准。

(三)省内迁移的,迁出地、迁入地实行公函形式交接,迁入地可以重新确认;迁出地、迁入地均应按半年结算规定将微调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达相关部门或机构和上报省、市备案。

(四)由外省迁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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