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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超生的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8日10:1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一)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予以公开,并互相通报;在调查核实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和收入情况时,应当互相提供协助;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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