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报告单》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8日10:17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报告单》。通常,流动人口已婚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向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反馈两次避孕节育情况。
(一)办理对象: 流动人口已婚成年育龄妇女。
(二)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的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进行孕、环情检查,由检查单位出具全国统一的《流动人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还需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
(四)证件资料: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寸照片2张。
(五)反馈途径:可以由本人邮寄纸质报告单,也可由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户籍地计生办反馈。按照规定,已经通过信息平台反馈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不得再要求邮寄纸质报告单,更不得要求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六)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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