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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8日09:4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提倡和要求在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育。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后仍可以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予补办审批手续,该夫妻在生育前领取了生育证,免予处理;若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应当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符合该条例规定病残儿童鉴定以外其他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怀孕后提出申请的,应在生育的二个月前提出,以保证行政机关及时审批,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申请一孩病残儿鉴定的,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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