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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除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6日08:2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一、办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2第

  三款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如果是收养人为华侨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条件1、条件2第三款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需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关系。

  二、申请材料

  1、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华侨)、通行证或回乡证(港澳)、在台居住有效证明及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
3、经国家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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