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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3日15: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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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现 就做好2014年全县新农合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2014年个人筹资标准为8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320元。
二、参合对象
2014年全县新农合参合对象为:县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含在本县常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选择性参加。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新农合保险,经信息比对发现重复参保的,县合管办将锁定参合信息,并不予退还参合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筹资行为。2014年度筹资工作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2014年2月10日后不再接受个人参合资金。各乡镇要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筹集的款项要当日存入账户,并按照要求及时上解财政专户,要明确专人监督款项,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原则,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等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
(二)规范信息填报。各乡镇在收缴个人参合资金时,必须同时在网上填报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填报,填报培训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负责。
(三)做好配套工作。凡2014年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加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为满足全县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支公司继续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全县农村居民在参加新农合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商业补充保险,“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
新农合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狠抓工作落实,激发广大群众的参合积极性,提高参合率,确保参合资金收缴工作顺利推进。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驻灌省市属单位。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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