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云县农委农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16:1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转发微博:
各科室、委各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灌云县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经研究,制定了《灌云县农委农业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灌云县农委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灌云县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灌云县农委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灌云县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农委管理的农业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区分责任、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管的工作体制,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做到全程监督,不留空白。
第四条 县农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委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及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财科、农业科、畜牧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由计财科、农业科与畜牧科共同负责,农业科对种植类项目申报资料的进行审核,畜牧科对养殖类项目申报资料的进行审核,计财科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以及预算编制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建立农业项目库,农业科、畜牧科组织业务站办根据县种养业发展规划,遵循“项目整合、提升层次”的原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建立农业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项目。
(三)按照项目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各类项目申报主体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由计财科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如实编制项目申报书,充分收集、报送相关补充证明材料,其建设内容必须经过项目所在地乡村认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三)成立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财政及项目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科室牵头负责组织,对农业项目库的入库项目采取现场查勘、审阅资料、征求项目所在地乡村及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拟申报项目,报县现代农业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四)经县现代农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在灌云县农业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书并上报。
第六条 项目督查管理
(一)计财科对项目督查负总责,农业科牵头对种植类项目进行督查,畜牧科牵头对养殖类项目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督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可行、组织管理是否健全、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财务收支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要求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三)项目督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被督查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3、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督查人员应当做好督查相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及证明材料;督查结束时应当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形成项目督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实施管理、资金落实和管理、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建设效益等情况及分析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第七条 项目验收
(一)县农委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农业项目验收。
(二)县农委根据省农委苏农计〔2013〕109号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项目验收或初验,并将验收或初验结果报省农委。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农业项目自查验收,并在项目期限完成后1个月内向县农委申请验收。
(四)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且通过自验及相关部门审查,实现了项目原定目标。
2、按照要求系统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
3、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建立项目实施辅助账,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省、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3、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各类任务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5、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或运行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绩效目标。
6、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7、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六)项目验收前,先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承担单位须按规定向县农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自验结论意见等相关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省、市级验收项目参照此规定执行)
(七)竣工验收的组织
1、县农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初验或验收。
2、组成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的技术、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业务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验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作出全面评价。
(八)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并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报告。
(九)验收报告等资料由验收组成员签字,报送县农委。
(十)对验收合格的农业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验收组织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厉行节约。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项目、追回资金,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农业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的;
(二)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
(五)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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