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3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灌云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灌云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民政管理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办法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灌云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管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行政审批、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普法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落实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行政权力公开事项。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县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性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定补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
(四)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办法,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政策草案;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调整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负责全县尊老金的发放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中层职数正、副科长(主任)6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县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