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圩丰镇、四队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进行公建民营试点改革公开遴选运营单位的通告

时间:2019-05-2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县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圩丰镇、四队镇2家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试点改革,欢迎社会各界前来参与运营方公开遴选事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运营权交由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承接运营单位负责乡(镇)敬老院的运营管理工作,优化服务设施设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建民营机构改革遵循原则

(一)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的需求,同时,向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投入运营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乡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对运营方履行合约情况(如承诺投入资金等)进行监督、考评和验收等有关监管工作。

(三)全面提升服务。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和服务的专业水平;要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为入住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入住对象打造舒适、温馨、能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加强政策引导。进行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健全监管体系。进行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

三、运营管理模式

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运营方需承诺投入资金:经营者还需结合当前养老服务工作发展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添置、维护维修设备设施,不断提高敬老院养老服务水平。对不可移动的硬件设施的投入,原则上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投入;添置、维护、人力等相关资金由运营方投入,且在合作结束或终止时运营方配置的设备由运营方自行处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承但任何赔偿。

(三)在正式运营之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正式合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缴纳不低于1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2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

四、有关政府职责

(一)此次公建民营机构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组开展此次公建民营运营方的遴选工作。

(二)运营方向政府交纳使用合同约定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租金原则上采取低偿或无偿的原则。

(三)此次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期限原则上3-5 年期限,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经考评合格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的,委托方可通过相关法定程序优先考虑与原运营方续签合同。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运营方在项目投资进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敬老院的产权方与管理方,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步骤

(一)2019年5月24日至6月4日发布“公开遴选公告”,通过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和乡镇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开发布。

(二)2019年6月5日至10日(工作日期间),完成敬老院公建民营遴选工作运营方的报名工作(报告地点在试点乡镇)。

(三)2019年6月底前,试点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敬老院公建民营遴选工作。

(四)2019年7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办理移交手续。试点乡镇敬老院实现社会化运营。

附件:《遴选评分基本参考标准》遴选评分基本参考标准.xlsx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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