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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灌云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7日17:2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转发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

  (2015年1月7日灌云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中不是县十五届人大代表的,列席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一、县委领导成员;

  二、县政府领导成员;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县人大机关副科级干部;

  六、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七、出席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八、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和省、市属驻灌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县委办公室(县委研究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责编: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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